新聞這樣說:藝人吳怡霈去年8月20日於內湖民權東路右轉巷道時,因未禮讓後方雙載機車,導致後方機車女騎士追撞後倒地,機車上兩人有多處擦傷、挫傷,事後對方開出630萬和解金,之後雖將和解金降為200多萬,但吳怡霈仍認為金額太高導致調解破局,士林地檢署依過失傷害罪起訴吳怡霈。

破解關鍵點:吳怡霈案例該如何處理?

我們先聲明,蘭姆酒吐司是中立理性(熟悉的梗)網站,我們只就案例來分析,遇到類似情況時,該如何處理。

受訪的資深檢察官表示,車禍的事件本來就很麻煩,尤其和解金的部分又時常談不攏,最後就只能交由法院來裁定。

和解機會一大堆 卻都卡在 和解金談不攏 啊!

資深檢察官說:「和解是最好的解決方法。」但和解的金額往往是最談不攏的地方。資深檢察官表示:當車禍發生時,情節假如不是十分嚴重,雙方能在警局達成和解,之後檢察官就會直接裁定不起訴處分。

若是不幸在警局沒談成和解並移送到檢察官那,檢察官還是會希望雙方能先調解,朝和解的康莊大道前進,除非雙方仍舊談不攏,檢察官才會依過失傷人起訴(因為這屬於刑事部分,不會有和解金),被害者也會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(這樣才會有和解金)。但即使最後上了法院,還是有機會談和解的,只要談得攏,被害人撤銷告訴依然在選項當中,有沒有覺得能談和解的機會真的很多,但怎麼還是很難談成和解勒?

「和解的金額是最大的問題」資深檢察官再次強調。以吳怡霈的案例來說,也是和解金談不攏,所以才會被起訴,但和解金難道只能任由被害者開數字嗎?過失的一方只能認賠嗎?

和解金該多少不是隨便喊!法官會依單據裁定

過失的一方要負責是正常的,不過當然也不是隨便受害者獅子大開口,一旦和解失敗那就只能交給法官來裁定。

法官不會因為受害者說希望賠多少,就裁定賠多少(不是神燈阿拉丁),法官會要求受害者提出就醫證明或是其他相關收據,依據這些證明來裁定賠償金額,以吳怡霈車禍的案例來說,新聞報導是說受傷的女騎士都沒提供就醫收據或其他證明,這部分到法院時都一定要提供。

資深檢察官也說,車禍的賠償很麻煩,又時常遇到一些和解金金額無法談攏的情況,有些人為了息事寧人,可能就會答應比較高的和解金,但如果和解金金額談不攏,就只能上法院交由法官裁定了,不過即便一審法官裁定了一定的賠償金,受害者可能會不滿意再上訴,這時就成了一場持久戰,只能慢慢耗了。

約翰走鹿在這邊要特別聲明,吳怡霈跟受傷的女騎士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事,我們不是當事人無法得知,更不能僅以新聞的報導來判定,因此我們都是以一般案例來請資深檢察官分析、解釋。

只能說,好好遵守交通規則才是一切啊~不過,聽完資深檢察官的解釋,就知道為什麼假車禍那麼多了….